刑滿釋放總查身份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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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滿釋放總查身份證合法嗎?

刑滿釋放總查身份證合法嗎?

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查身份證是合法的,涉及到正常的執法行為的無須擔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二、什麼情形下,警察可以查驗公民的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拒絕配合警察查驗身份,會被“抓走”嗎?

拒絕接受查證將面臨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情形包括:

(1)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於構成治安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3)對於有違法犯罪嫌疑而身份仍然不明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對其繼續盤問(時間:24小時);

(4)對於在管制現場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等。

公安機關在進行正常的執法查詢的時候,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出具身份證,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查詢的,但如果公安機關執行程序不當,或者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訴訟來解決。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的正確執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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