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轉出再轉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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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轉出再轉回的條件為:到現户籍所在地開具户籍證明,再到接收户籍處開同意遷入證。拿着遷入證回原户籍處打遷出證,帶上原户口本,遷出證,近照三張去同意遷入的户籍地上户就可以了。將户口遷回原籍程序: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5、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6、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