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 - 法定的投標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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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即所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在司法實踐中,投標是一種比較常用的方式,那麼,國有土地出讓,法定的投標程序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國有土地出讓,法定的投標程序是什麼?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3條的規定,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投入標箱。投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受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佈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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