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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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結婚的實質要件為:
(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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