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宣告婚姻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眾所周知,合法的婚姻是需要依據法定程序,到專門的婚姻登記局登記結婚,拿到結婚證才算合法婚姻。其中有一些情況有可能會造成婚姻無效,婚姻無效針對已經登記結婚的夫妻需要到法定機構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才能正式接觸婚姻關係,那麼宣告婚姻無效有時間限制嗎?

無效婚姻雖然欠缺法定要件,但婚姻當事人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結婚登記又具有確認婚姻關係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法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審查確認才能宣告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關係為無效婚姻。在我國,有權宣告婚姻無效的機構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單位(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在內)和個人都無權宣告婚姻無效。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有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根據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2)、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確屬無效婚姻的,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做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或者離婚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近親屬”是法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概念,根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隱瞞婚姻的重婚,或者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還有近親關係的婚姻登記,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婚姻無效的宣告。其宣告時間可以選擇在婚姻關係過程中或者在當事人一方死亡提出申請都是可以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