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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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

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嗎?

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不是婚姻登記機關,是法院。民政部門沒有權利宣佈婚姻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以下的規定:

第十三條 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由此可見,無效婚姻雖然是“自始無效”,但並非“當然無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須的。

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由誰進行,有的文獻説既可以由法院進行,又可以由民政機關進行。其依據無外乎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佈其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但是,該條例已經廢止,《婚姻登記條例》。其中第16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該條例沒有賦予民政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任何權力。

實際上,在這個新的《婚姻登記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民政部門就考慮到與上文所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銜接,由於婚姻關係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婚姻關係是否有效關係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係、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比較適當的。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無效婚姻。

綜上所述,就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而言,無效婚姻的宣告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

二、在我國無效婚姻有離婚證嗎?

無效婚姻是不需要離婚的,宣佈無效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也就是説不需要離婚辦理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將已經存在的合法予以解除的行為,雙方會領取到離婚證,而宣告婚姻無效是指人民法院對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結合的違法婚姻,作出判決宣告其婚姻無效的行為,因婚姻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沒有離婚一説,也就沒有離婚證了。

我國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必須是法定程序,由我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無效的,也就是説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無效這種情況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本身民政局就沒有這種權利。婚姻無效就是因為從頭到尾都是不被法律所承認的,所以我國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後,男女雙方也沒有必要再到民政局去辦理所謂的離婚證了。

在當代的社會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辦理當事人的結婚或者是離婚的手續,但是對於婚姻是否會產生效力,並不能夠進行宣告,如果要想確認婚姻是屬於無效的話,必須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要求確認其婚姻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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