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補辦結婚證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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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補辦結婚證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户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
3、查檔證明。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一般符合以下條件的,是可以結婚的:
1、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係;
3、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4、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5、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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