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才禮錢超過多少為買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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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才禮錢超過多少為買賣婚姻?

我們知道,結婚彩禮我國一個重要風俗之一。但是,目前出現了許多鉅額彩禮的現象。因此,我國出台相關規定,約定了彩禮金額。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小眾化,很多人對彩禮金額的具體規定不太清楚。那麼,我國法律規定才禮錢超過多少為買賣婚姻?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國法律規定才禮錢超過多少為買賣婚姻?

根據國務院2015號10號文件規定,從2015年2月初實施改變農村婚姻禮金變動啟動,目前農村禮金女方向男方索要禮金錢額巨大,這使男方家庭導致經濟生活困難,這也導致國家百姓成為貧困地區的隱患之一,因此國家新文件第2015期10號文件根據管理,如女方向男方索要禮金超越3萬元以上根據規定屬於人口買賣違法行為

婚約解除後,彩禮應如何讓處置?

《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0條對此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當事人訂立婚約的目的是結婚,結婚從形式上看是以是當事人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依據的,從本質上看是以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為依據的。

可見,該司法解釋在確立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依據的,而不考慮婚約解除的原因是什麼,也不考慮是誰的過錯導致婚約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當訂立婚約目的未達到時,只要男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要求,女方就得無條件返還。

值得一提的是,女方的抗辯的理由並非毫無道理:在廣大農村,關於彩禮的處置有一種習慣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不再返還;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禮要全部返還。這種對彩禮返還的習慣做法中含有一種樸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對導致婚約解除的過錯方給予一定的懲罰,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可見,關於婚約解除後彩禮的處置,民間習慣與司法解釋有着不同的側重點。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考察婚約的目的是否達成,民間習慣則側重於考察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前者偏重結果的考量,後者則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後者更易為民眾接受,更能體現公平,更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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