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近親結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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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近親結婚是否有效

一、在法律上近親結婚是否有效

我國現行的民法典裏,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禁止結婚的,同時,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形成婚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因此説,近親結婚在法律上是無法律效力的,也屬於無效婚姻。

我國民法典明確禁止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即禁止近親結婚,一方面是出於優生學上的原則,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如果血緣太近,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質及人類的發展帶來危害。二是基於倫理上的要求,由於近親結婚有悖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上和繼承上的混亂。

1、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2、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於老百姓常説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不屬於禁止結婚的近親屬範圍。

二、近親結婚如何宣告無效?

對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如果當事人已經結婚多年並生有子女和不再生育的,可以不宣告婚姻無效,以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親屬關係是當事人之間因出生或血緣而產生的特定身份關係,它不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也不會人為的解除。因此,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不存在超範圍。這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是法律擬製親屬關係的,在法律擬製的親屬關係沒有解除之前,都應是禁止的。但有一種例外的情形,那就是依法收養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收養的形成的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的關係的規定。所以,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等同於自然血親,屬於禁止近親結婚的範圍。但在依法解除收養關係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法律擬製的血親關係,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民法典》中對禁止結婚的情形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其中一種就是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之間結婚。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可能在一些山區裏面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但其實即使隱瞞了真實情況領取了結婚證的。這樣的婚姻也是不會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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