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記日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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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登記日期是什麼意思?

户籍登記日期是什麼意思?

户籍登記日期是指填寫户口登記機關建立常住人口登記表時的具體日期。

户籍又稱户口,是指國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也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身份證明。

户籍是對自然人按户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結婚離婚收養、死亡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登記是擬在暫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滿16週歲的人員由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二、户籍登記的相關問題

(一)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1] 。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户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户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後,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

(3)非婚生嬰兒户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報户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於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户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於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户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户口。

(二)户口登記需的材料

户口登記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户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户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户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户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户口登記的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户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户口登記的收費標準:不收費

(三)收養登記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或夫婦雙方結婚多年,沒有子女,女方年齡在35歲以上,經市、地屬以上醫院證明確無生育能力的公民,收養被遺棄的嬰兒,可持市地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

(四)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後,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五)暫住登記

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滿16週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並申領暫住證: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僱用的臨時工;外地企事業單位駐本地機構的人員;社會辦學招收的學員;其他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人員;國家和山東省規定的需要申領暫住證的其他人員。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帶領暫住人員申報;

(2)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申報;

(3)租賃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4)租賃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單位責任人持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5)居住在旅店、賓館、招待所的,按照《旅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住宿登記。其中,按規定需辦理暫住證的人員,由旅店、賓館、招待所責任人負責申報。

(6)辦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續

①房屋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屬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②單位房屋出租

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六)户口簿遺失登記

公民不慎丟失户口簿的,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本人書面申請、遺失聲明和單位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

(七)立户分户和並户

1、我國户口登記的户,是按户內居住人員組成情況來劃分的,由一個家庭的成員共居一處,或雖非家庭成員,但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一般稱為家庭户;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共同居住集體宿舍的户,稱集體户。

2、立户標準,總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日常工作中,一般按下列標準掌握:一個家庭的成員,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立為一户;一個家庭的成員分居數處,不在一起生活的,應分別立户;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幹部和職工以同一單位共同住宿一處的立為一户。如果有的單位集體宿舍較多,分居幾個户口管轄區的,可分別立户或協商選定一處立户;以船舶為家的公民,一家立為一户。

3、分户,主要是指家庭户的分户。一個家庭的子女結婚後,經濟獨立、生活分開並有居住條件的,應予分户。居住單位內部、登記集體户口的職工,因有家屬或另行分配住房的,應給予分户。

4、因家庭和居住情況發生變化,原來的若干户實際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即可以並户。如一個家庭願分居兩處,為了生活方便,與他人交換住房後,家庭成員又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就應當並户。

結婚、工作變動等都有可能會需要辦理户口的遷移手續,此手續在辦理之前,是需要獲得户口所在地、之後的經常居住地兩個地方的派書所的同意的,對於後一個派出所來説,在受到公民提出的户口遷入手續之後,是需要如實的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的,該登記表之中包含户口登記日期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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