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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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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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法">婚姻之所以會無效,是因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而在婚姻無效期間,當事人可能會涉及有工作,乃至子女。那要是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了,所涉及的財產、子女等問題要如何解決,確認婚姻無效財產應該怎麼分割呢?下面小編就這個問題來給大家説明一下。

一、確認婚姻無效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按共同共有的標準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婚姻法》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裏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着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佈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二、婚姻無效如何認定

首先,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構成重婚,其再締結的婚姻無效,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二,當事人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基於提高人口素質、避免遺傳疾病的要求,以及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各國婚姻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因此,凡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都應當是無效婚姻。我國許多地區長期流行所謂的“親上加親”的婚姻陋俗。特別是表兄妹結婚的在過去比較常見。這明顯違反婚姻法,必須禁止。

其次,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無效婚姻。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應禁止結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目的是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傳染和遺傳,以保護婚姻關係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後代的健康。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癒、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實踐證明不應結婚的傳染病未治癒者。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結婚的血親而導致的婚姻無效是絕對的。對於第三和第四種情形結婚時不具備結婚的條件,後來阻卻結婚的事由消失的,不應認定婚姻無效。如結婚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已治癒的。結婚時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後來都達到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無效婚姻或被吊銷婚姻中的男女當事人,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產業制的規矩。夫妻財產製所調整的財產聯繫是以特定的身份聯繫為條件的,無效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不屬於婚姻聯繫存續期間,在此期間的所得不能依照夫妻產業制的規則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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