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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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

現實中,有的夫妻之間的關係會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為無效,此即無效婚姻。然而,婚姻無效了,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還是要進行處理的。到底這個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原則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本條看《婚姻法》在處理上適用以下原則:

1、協議原則。

協議是處理財產的先行程序,只有在當事人對其財產達不成協議時,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判決應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並且處理的財產只能是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前的財產、同居中的(同居中的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於各自的收入,不能作為處理的標的。

2、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裏所稱的合法婚姻當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處理重婚財產時,不能處理屬於合法婚姻中無過錯方的財產。然而在實踐中,這些財產往往無法分清,處理時應本着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處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當事人系受騙的,無過錯,在宣佈該重婚無效時,在財產上也應予以適當的保護。

二、無效婚姻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法》第十五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共同共有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係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係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於夫妻關係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以及個人合夥和企業之間的聯營,也會出現共同共有財產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點是幾個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就不能劃分各有多少份額,或者哪個部分屬於哪個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三、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①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只能由父母自願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後,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人個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於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後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②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處分,但並不是説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後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

③財產共有人對共有性質有爭議,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而無法查清的,一般情況下都按共同共有認定處理,另外對財產為共同共有還是個人所有有爭議,又難以查清的,一般也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處理。

由於婚姻無效,因此男女之間此時就屬於同居關係。而對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一般是按照共同共有進行處理的。不過要是有證據證明是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就不能進行分割。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上文能夠解決你所遇到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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