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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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婚姻狀況公證當事人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當事人提供以下證明:
(1)申請人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複印件及出境時間;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或檔案存放部門(人才市場,街道勞動服務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記結婚的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申請人所在的工作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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