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結婚年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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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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