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有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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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結婚有啥法律規定?

(1)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面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所需證件

A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證明;

B 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港澳同胞所需證件

A 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B 我司法行證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確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C 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A、B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係的,須持有脱離同居關係的協議書。

(3)對於來自和我無外交關係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經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並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瞭解後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瞭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後,可予以結婚登記。

(4)申請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所要了解的情況,必須如實提供。故意隱瞞事實或偽造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5)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所使用的結婚申請書和結婚證,均須貼有雙方當事人的照片。結婚證、離婚證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應收取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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