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中受欺詐婚姻可撤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在我國法律中受欺詐婚姻可撤銷嗎?

離婚後,在進行下一段婚姻時屬於二婚;但若是法院判決婚姻為無效婚姻或為可撤銷婚姻,開始的下一段婚姻時仍屬於第一次婚姻。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有幾種情況結婚的夫妻可以選擇撤銷婚姻而不是離婚。在這些規定條例中,受欺詐婚姻可撤銷嗎?

一、受欺詐婚姻可撤銷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受脅迫而結婚和不知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原因。因此,因受欺詐而結婚的,法律沒有規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雖然結婚的當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騙,在結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均是自願,從形式上並不違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瞭解不深或根本不瞭解卻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往往稱受到另一方的“欺騙”,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通過作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現形式准予二人離婚即可很好地解決。若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原因而撤銷二人的婚姻關係,將會造成大量的婚姻關係被撤銷、財產分割不公等社會問題,並導致家庭關係的不穩定。因此,對於因受欺詐而結婚的,不可申請撤銷婚姻關係,但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准予離婚。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法律沒有對受欺詐婚姻做出規定,結婚雙方在登記結婚時如果有一方是受脅迫才可申請撤銷婚姻,受欺詐是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結婚的,所以受欺詐婚姻不可撤銷。但是如果符合離婚的條件,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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