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強迫婚姻自殺會怎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父母強迫婚姻自殺會怎樣?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許多人結婚都是自由的。不像舊社會時期,都是有父母包辦。但其實,在許多情形下,比如商場上的強強聯覺,會讓雙方想結成親家。這時不管男女雙方是否相愛,都強迫結婚。如果説,有的人在父母強迫婚姻自殺了,怎麼辦?本站小編整理出以下相關規定。

1、婚姻自由包括什麼內容?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係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2、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有個別的父母認為兒女是自己生的,婚姻當然應該由父母作主,因此恣意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這種思想在一些落後的農村地區甚至仍為一種通行的觀念。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3、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借婚姻索取財物也是一種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這種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由自願的,但一方(大多數是女方)以索取財物為結婚的先決條件,有些女方的父母也從中索取一部分財物,不滿足就不結婚。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危害程序雖不如買賣婚姻的嚴重,但比買賣婚姻普遍,涉及面廣,其危害性不容忽視。它腐蝕人們的思想,破壞社會風氣,給當事人的家庭和婚後生活帶來了困難。大量的事實説明,某些家庭糾紛的發生及一些犯罪行為,都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關,其危害性不可低估。

4、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婚姻法》對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一般來講,除了拐賣婦女買賣婚姻的以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和受害人可能都是一個家庭中的成員,因此,糾紛的解決一般應儘量避免家庭關係的破裂。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是一方面對受害人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錯誤.但是,對於嚴重妨害婚姻自由的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刑罰作為懲罰措施。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提倡婚姻自由的今天,已經不允許親人為子女包辦婚姻了。如果在父母強迫婚姻自殺了,父母也是要承擔形式責任的。其實,結婚就是兩個人相愛相守到白頭,對於兩個沒有什麼感情基礎的人來説,強迫結婚無疑是很殘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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