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迫結婚被強迫一方可以怎樣得到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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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迫結婚的一方,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訴訟手段來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行政手段就是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而訴訟手段則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段婚姻。此時一般是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被強迫結婚對方可以進行救濟。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後,被脅迫當事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即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該婚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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