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後怎麼才能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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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協議離婚後怎麼才能復婚?

夫妻協議離婚後怎麼才能復婚

協議離婚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結婚證的屬於復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復婚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一)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需要帶上法定的材料。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應當訊問當事人的不明白之處,並作出解答。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程序,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就應即時予以登記,併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如果提出自己餓婚姻是他人干涉二締結的,應當提供證明,不無法提供證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證屬實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如果有法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復婚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常見的,婚姻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是正常審查雙方的結婚登記請求的,法律也沒有規定如果是復婚的話,就要遵守什麼其他特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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