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罪的立案標準2021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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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騙婚罪,我國對騙婚做出了相關規定,騙婚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騙婚罪的立案標準2021是什麼?

1、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

2、我國《民法典》規定,借婚姻騙取財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範圍,可根據具體情況按詐騙行為以刑律處理。

3、我國的《民法典》對以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財物的不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這使得眾多的不法分子鑽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詐騙他人的財物。

騙婚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女方還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只是借婚姻索取了較多的彩禮,則不能按照騙婚處理。在實踐中,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如果只是女方家庭意識淡薄,對婚姻不負責任等,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不宜定性為騙婚。

如果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根據數額與情節處罰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惟一情節。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針對於騙婚,如果單純的只是因為婚姻欺騙的話是不構成刑事案。這個如果是以婚姻為藉口對受害者進行詐騙錢財的話是構成詐騙罪的,一般來説只要是金額的涉及3000元以上,就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否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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