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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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軍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破壞軍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202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接到舉報、控告後,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並且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其責任即可立案。對於破壞軍婚罪,只要案件中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事實,且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知道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公安司法機關便可以涉嫌破壞軍婚罪進行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係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於鞏固軍隊、鞏固國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軍人婚姻,必須加強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應嚴肅處理。但破壞軍人婚姻的案件,情況有時比較複雜,在處理時,應當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對於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1、從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徵。所以,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2、從客觀上是否具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徵。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1)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在較長時間裏公開或祕密地在一起生活。這種關係是以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為基礎,往往還有經濟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關係,不同於與現役軍人配偶偶爾或短期的通姦行為。

(2)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登記結婚或者公開出夫妻關係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3)實踐中,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案件。通姦不同於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願發生的性行為。通姦一般是祕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行為,一般屬於思想教育的範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4)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 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願,符合本法第236條所定強姦罪的要件,應依強姦罪定罪量刑。

3、從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4、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立法上規定破壞軍婚罪,在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願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於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後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於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同時要注意,退役軍人、複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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