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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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湖南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1、我國對法定婚齡的規定主要為:法定婚齡為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法定婚齡要考慮兩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

其二,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3、我國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4、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週歲,女十八週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要注意的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5、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儘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二、進行結婚登記的前提是什麼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三、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二)禁止結婚的條件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由此可見,婚姻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情,男女雙方相處之後,感情不錯,但想要結婚的夫妻,在辦理結婚手續之前,必須確保雙方都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才可以正常辦理結婚手續,以免給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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