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地軍人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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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駐地軍人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駐地軍人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1、女友户口是在你的原籍或者駐地外,是按婚姻法男22週歲、女20週歲。

個別部隊要求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各部隊不一樣)

2、女友户口在你的駐地,按《進一步加強士官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新規定是男28週歲、女26週歲。

(此規定只要求軍人一方,配偶按婚姻法規定)

二、虛報年齡結婚登記有效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對於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傳該婚姻無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怎樣才能算是近親結婚呢?

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兄妹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兄妹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如果部隊上面有特殊規定的話,則此時需要軍人一方嚴格按照部隊的規定執行,但其配偶則只要達到《民法典》中規定的最低法定年齡就行了。當然,在虛報結婚年齡的情況下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的,這樣的婚姻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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