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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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況下,我國遵紀守法的公民是不會接觸到庭審的相關事宜的。但是如果是通過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話,那麼對我國庭審過程當中的一些細節問題還是要引起注意的。比如説如果有人想要起訴離婚的話,其實對離婚訴訟需要攜帶的材料就不太清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有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嗎?

有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有身份證和結婚證可以起訴離婚嗎?

1、經原告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民事起訴狀;

2、原告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

3、證明夫妻關係的材料,如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書等;   特別提示:結婚證遺失的,請至婚姻登記所在地檔案局開具婚姻登記證明。

4、財產清單一份。雙方無財產爭議的,請在訴訟請求中註明。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判決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位與和諧關係,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發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各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複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在起訴離婚的話,不僅僅需要向法院提交身份證和結婚證,還需要攜帶一些其他的證明。比如説財產清單,民事起訴狀,包括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一些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才會對當事人的婚姻問題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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