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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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兩個家庭的結合,然而結婚後,兩個人的相處,兩個人性格的磨合等問題卻又是不得不面對的。於是,在婚後的種種矛盾中,又有不少人最終走上了離婚的道路。那麼如果結婚證因為一些原因消失了呢,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可以嗎?又應該怎樣處理呢?讓我們接下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起訴離婚沒有結婚證可以嗎?

一、從未辦理過結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了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際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又分以下兩種情形:

1、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具體提交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複印件及其他能證明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比如,登記有夫妻關係的户口本,村委會、鄉鎮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亦可。

2、1994年2月1日以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再提起離婚訴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辦理過結婚登記遺失或損毀結婚證起訴離婚的處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因此,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七條規定了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申請補領結婚登記的,一般要求男女雙方均到場進行拍照才能辦理補領結婚證。而離婚訴訟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才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願離婚的一方往往不會配合欲離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欲離婚的一方應如何證明其婚姻關係存在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閲並複印婚姻登記檔案。有當事人反映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該怎麼證明婚姻關係存在?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因此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閲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閲;複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係存在,當事人可持該複印件作為婚姻關係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兩人因為一些原因不得不離婚,大家也要冷靜地坐下來一起商量離婚的一些事項,比如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等問題。同時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應該保管好自己的各種證件,不要等到需要的時候才想到,後悔沒有好好保管,徒增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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