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來再打結婚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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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來再打結婚證可以嗎?

孩子出來再打結婚證可以,但此種行為已經違反了計劃生育相關規定。由於違法行為存在,後期即使打了結婚證,也會導致生育了孩子的女方並不能享受獲得產假、獲得生育津貼等的待遇。為了避免出現此種情形,可以在發現自己懷孕之後、孩子出生之前去男方、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提出結婚證的辦理請求。

一、孩子出來再打結婚證可以嗎?

1、生完孩子再領結婚證是可以的,但不建議這樣子做,因為這種行為屬於非婚生育。如果想生育費用可以報銷的話,必須就按正規流程辦妥結婚證。

2、領結婚證需要的條件:

(1)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二、結婚登記流程有哪些?

1、申請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3、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説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婚前性行為並沒有被法律禁止,故此在現實生活之中,依舊可以遇到沒有辦理結婚證就已經生育了孩子的情形。若是在生育了孩子之後,男女雙方依舊不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麼需要協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金額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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