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多大領 -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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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多大領 多少歲可以領結婚證

一、結婚證多大領

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我國法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均已達到法定婚齡才可以結婚,一方或雙方未達法定婚齡即行結婚的,是無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認。

法定婚齡的確定,一方面要考慮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另一方面要考慮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因此,各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有所不同。

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台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羣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

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於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脱離羣眾、脱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我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説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二、虛報年齡結婚登記有效嗎

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傳該婚姻無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雖然要求在男女雙方都達到了規定的年齡之後,才允許登記結婚,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其實也有不少人因為年齡還未到,但此時又急於想要結婚,於是就在登記的時候欺騙了工作人員,雖然最終也領取到了結婚證,但是因為缺乏結婚要求,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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