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能否異地補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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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能否異地補辦嗎?

一、結婚證能否異地補辦嗎?

補辦結婚證,不能在非雙方户籍所在地的異地補辦。結婚證遺失的,只能到原登記機關,或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補辦,需要帶上雙方的户口本、身份證、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即可。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補辦結婚證需要夫妻共同辦理嗎?

不用的,只需要夫妻一方即可,補辦沒有登記那麼嚴格,首先需要當事人填寫一份《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由婚姻登記員監誓並簽名。然後工作人員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並詢問相關情況,然後查證結婚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經過查證之後確認符合補發結婚證情況屬實且符合補發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將補發結婚證。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符合補發條件的,工作人員會當場向當事人説明理由。

三、結婚條件是什麼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綜上所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證件和證明材料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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