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可以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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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領結婚證

一、幾歲可以領結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結婚時虛報年齡有什麼後果

(一)一般規定: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不可以由婚姻當事人隨意改變的。虛報結婚年齡主要是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人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的目的。也有超過法定婚齡的人少報年齡的情形。一般少報年齡發現後指出其錯誤,予以批評教育,不必追究什麼責任。而那種多報年齡以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同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虛作假行為,是騙取結婚證的行為。

(二)後果:《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 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 200 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説明,有意虛報結婚年齡,用違法手段達到結婚目的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是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的。

三、關於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結婚年齡上面,雖然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但這裏的規定卻是最低的要求,也就是説只要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都同時滿足了這個年齡要求,那麼就是認為符合婚齡要求。而實際當事人究竟是多少歲登記結婚、雙方之間的年齡差距是否過大,這些其實都不是法律干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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