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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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離婚訴訟由於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需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且,離婚訴訟須先組織調解,所以原則上離婚訴訟的原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參與訴訟。但是在實踐中,會發生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型:
第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經被宣告失蹤,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公告期滿被告不應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被告已經被宣告失蹤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第二種是被告有明確地址,且已經送達本人,卻因為不願離婚而拒絕出庭應訴。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法官會再次安排開庭時間。經兩次傳票傳喚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被告,也可以決定缺席判決。
但是如果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或者被告不能表達意思,具有訴訟代理人的情況下,可以不出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開庭時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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