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自願補償款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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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自願補償款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離婚自願補償款是否合乎法律規定?

離婚自願補償款是合乎法律規定的,本來離婚的時候男方是可以淨身出户的,只要説雙方能夠關於這個問題理解一致就可以了,所以男方或者是女方自願的給予一定的補償款項,當然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不是自願的情況下,就必須要存在過錯。離婚自願補償款是合乎法律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在當代社會很多的人離婚他都是出於一種原因,比如説對於家庭的照顧並不全面,或者説雙方的性格不合,當然還有一種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男方存在着過錯,比如説出軌和他人進行同居的這樣一種行為,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對方可以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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