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認罪認罰法律規定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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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願認罪認罰法律規定適用條件是什麼?

自願認罪認罰法律規定適用條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將獲得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處理;速裁程序適用範圍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最高檢批准,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罪認罰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派駐值班律師。值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閲案卷材料。

二、檢察院辦認罪認罰案件如何提出量刑意見?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前,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儘量協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可以集中開庭,逐案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公訴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政策中鼓勵嫌疑人主動認罪,這樣可以從輕處罰,對嫌疑人適用認罪認罰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嫌疑人自願認罪、簽訂檢察院出具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對檢察院指控沒有異議,這樣法院按照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對被告人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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