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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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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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有時候婚姻的一方為了抓到對方外遇的證據,會偷偷到其外遇的對象家裝監控器,其實,這是不合法的。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離婚取證手段是不可取的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

1、引誘犯錯

引誘犯錯是某些“離婚公司”的慣用伎倆。在接受一方的離婚策劃委託後,在找不到對方過錯的情況下,便導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採取偷拍偷錄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給委託人應付了事。還有的,則故意徵募一些社會青年,跟蹤到對方的行蹤後,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與對方打招呼、擁抱,拍得這樣的境頭來騙取委託人錢財。

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説,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和解的目的達不到不説,徒然使雙方的矛盾激化,對於後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都會帶來極大的阻礙。

2、私人偵探

外遇確屬一種過錯,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財產分割時應照顧無過錯方,但此類過錯對於夫妻財產侵害的影響並不大。理由是:

(1)外遇並不是婚姻法所規定的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過錯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給予了改過的機會;

(2)由於客觀原因,能夠取得的證明外遇的證據會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幾次外遇,證據所組成的情節相對輕微。

為此,除非雙方當事人曾對外遇的懲罰作出過特別的書面約定,從訴訟角度考慮,專門就外遇取證,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3、捉姦在牀

在離婚過錯證據的蒐集中,捉姦在牀的想法是與中國人傳統的思想認識和價值觀念分不開的。但實際上,捉姦在牀除了激化雙方的矛盾之外,在訴訟中的意義並不大。法官很難憑一兩次的捉姦在牀而責令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並不符合婚姻法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責任構成要件。

捉姦在牀唯一的意義是,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衝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衝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白白浪費精力不説,還增添了自己的煩惱。

二、外遇證據對訴訟的影響大嗎

夫妻一方“出軌”的證據無非起到兩方面的作用:證明感情破裂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1、單以“出軌”用以證明感情破裂,還遠遠不夠。因為法庭在認定感情是否破裂時主要考慮婚前感情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及有無和好可能。重點在於調查瞭解婚後感情的發展方向,感情的主流狀況;離婚的原因是可改變的物質或其它外在因素還是性格等無法改變的內因。因此,單以“出軌”證明感情破裂與調取“出軌”證據所付出的精力和時間是不成正比的。

2、以“出軌”證明受傷害,要求賠償。這部分存在證據瑕疵和客觀上的困難。表現在:

(1)“出軌”並不當然符合《婚姻法》規定提起離婚賠償的標準;

(2)法律規定離婚案件審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撫養和共有財產分割才是必備的審理事項。

(3)其它原因。

所以,除非有特殊的需要,沒有必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調查一方“出軌”的證據。

很多人都知道,在離婚的時候證據是很重要的,但有的人為了能夠取得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惜採取一些非法的手段,這樣獲得證據肯定是不行的。那到底哪些離婚取證手段不可取呢,上文中已經進行了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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