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中怎麼才算家暴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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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關係中怎麼才算家暴妻子?

婚姻關係中怎麼才算家暴妻子?

如果對妻子施行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即可認定其行為為家暴。如對妻子進行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謾罵、通過對其經濟控制打壓對方尊嚴,進行冷暴力恐嚇等方式實施的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關係中發生的一切暴力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按照表現形式劃分,可分為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 ;

二、家暴離婚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説小區的保安,比如説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禁止家庭暴力的行為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毆打、冷暴力、限制自由、恐嚇等方式進行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如果在婚姻家庭中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或着起訴離婚,如果決定起訴是話,醫院的就診記錄,周圍人的證明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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