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冷暴力起訴離婚的需要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因冷暴力起訴離婚的需要賠償嗎?

因冷暴力起訴離婚的需要賠償嗎?

1、因冷暴力起訴離婚的一般是不需要賠償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必須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可見,法律層面的家庭暴力是指有形的身體接觸的暴力行為。

儘管這種消極、無形的冷暴力所造成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説並不亞於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但它畢竟不同於婚姻法中規定的“家庭暴力”,而且目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對家庭冷暴力尚無明確界定。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女性到法院訴訟離婚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時,法院仍會因無法律依據而駁回其損害賠償請求。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因為冷暴力比較缺乏明確的依據,所以,以冷暴力要求對方賠償的這種訴求通常都會被法院駁回的。如果兩個人的感情沒有問題的話,配偶也不會無緣無故的對自己有這種冷暴力的態度,當出現冷暴力後不能繼續這種冷戰狀態,及時溝通才是有效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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