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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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

夫妻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自然需要按照規定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是辦理離婚手續中必須要提供的材料之一。而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自然就是由離婚夫妻在充分協商之後約定的,不過有些時候因為沒有注意法律方面的規定,導致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那究竟離婚協議書涉及的哪些條款無效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採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於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着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裏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雖然這樣的協議書是建立在雙方自願並且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但也要注意此時不能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約定,否則必然會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效,自然之後也就無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了。而要是不清楚該如何寫離婚協議書的話,其實可以委託我們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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