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

夫妻感情不和會導致離婚,那麼在我們的法律中是怎麼來認定夫妻感情不和的?夫妻之間有什麼樣的行為會認定為夫妻感情不和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的標準的問題,幫助您更好的瞭解我們的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夫妻感情不合的認定標準的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夫妻方面的問題,如法院訴訟離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夫妻感情不和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具體的法律分析。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