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樣才能認定夫妻間的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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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樣才能認定夫妻間的感情破裂

夫妻結合是因為感情琴瑟相合,分離是因為感情破裂。而在訴訟離婚中,也只有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了之後,那麼法院才會做出離婚的判決。那此時要怎樣才能認定夫妻間的感情破裂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話,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要怎樣才能認定夫妻間的感情破裂

對於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法律同樣做了限制,並不是一方提出離婚就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除非兩人對離婚問題協商一致。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也就是説,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我國《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做了一些較明確的規定,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等。如果有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就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時,法官要在整個案件中通過法庭調查、辯論等手段查清事實綜合判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通常情況下,只要沒有明顯的感情破裂情形,在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官都會傾向於判決不準離婚或動員原告撤訴。此後六個月內,原告一方不能再起訴離婚,此期間就起到一個冷靜期的作用。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決不同意的情形下,絕大多數的案件都以判決不準離婚為結果。即使有些人認為他們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仍然很難得到支持,原因是證據往往準備得不充分,而法官在審查離婚原因時極其嚴格,因為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必須是嚴格符合法定理由,證據相當充分才可以。

假設一方以配偶與他人同居為理由起訴離婚,在另一方不承認的情況下,原告的舉證責任很重,而同居的證據很難取得,有些當事人採用了跟蹤錄像、拍照、通話錄音等等方式,仍然很難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而法律上講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指的是較長期穩定的同居,偶爾的同居行為往往被視為是普通的婚外情,並不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於有普通婚外情者,法律上一般認為他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但並不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有較嚴重的婚外情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才被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還有的當事人以夫妻分居二年以上為主要理由提出離婚,但是分居的證據更難取得,此處的分居一般指因感情不和連續不間斷的分居,要想證明一個事件存在證據還比較好取得,要想證明一個事情二年以上都是不存在的,如何去證明呢?所以在實踐中,有些法官甚至在思想上認為分居的事實根本就無法證明,除非另一方認可,這種想法未免有失偏頗,但是,分居的事實確實很難證明,在現實中我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第一次起訴就判決離婚的比例很小。這也是我們國家對離婚的一種限制,事實證明,經過第一次起訴之後,在此後的冷靜期間,有一些婚姻還是維持了下來,這也説明,適當的對離婚進行一些控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二、感情破裂的如何離婚

(一)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查驗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二)起訴離婚手續:

1、向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2、帶結婚證原件,身份證、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户口本複印件、訴狀全部一式三份到法院去立案,要求離婚和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時的債務也是離婚中的焦點問題,需要大家多加關注。但也需要注意,夫妻在離婚是對債務做出的約定,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的,同時這樣的約定即使生效也是在離婚夫妻內部之間有效,對外是不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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