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算作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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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算作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都將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離婚的憑證。那麼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呢?本站小編就為您將這些方面的內容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到大家解疑答惑,歡迎大家瀏覽。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傾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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