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為您推薦】青岡縣律師   深州市律師   新城區律師   豐城市律師   津市市律師   城陽區律師   六合區律師   

法官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的時候,若准予夫妻離婚的話,那麼唯一的標準就是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了。實踐中,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還是比較多的,那究竟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對方提出離婚的。

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

1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訴訟離婚中要注意的問題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因此當事人決定離婚訴訟的,要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然後收集好相應的證據,這樣才有勝訴的可能性。由於很多時候離婚夫妻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上面產生矛盾,這種情況下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