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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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我國,不管是什麼類型的民事訴訟都應該交納一定的訴訟費用,離婚訴訟也不例外。夫妻中的一方在依法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就會要求交付相應的費用。但此時僅僅是墊付,那最終訴訟離婚費用由誰承擔責任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當事人可能需要負擔的費用如下: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訴訟離婚費用由誰承擔責任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也就是説,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從以上內容中我們知道,離婚訴訟費的多少是根據離婚訴訟標的而定的,離婚訴訟涉及的財產標的份額越大,離婚訴訟費用則越高。至於訴訟離婚費用由誰承擔責任?原則上,離婚訴訟費一般是由原告預交,但並非全由原告承擔,往往是由敗訴的一方最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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