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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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是什麼

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需要材料: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受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被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被鑑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不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怎麼辦

不服交通事故鑑定結果的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本文介紹了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傷殘鑑定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進行損害賠償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上會有很大差別。受害者應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本站律師可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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