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還給男方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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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方不一定要賠償女方,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從而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話,那麼此時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還給男方賠償嗎?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的金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根據雙方的實際財產情況,由法院調解。根據《民法典》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種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所以如果女方需要男方進行賠償,一定要證明男方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無過錯方要儘可能的圍繞這些構成要件收集相關的舉證材料。造成離婚過錯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有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兩種,因此離婚過錯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法院在判決時,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判斷雙方的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都是通過財產形式進行賠償,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大致可以分為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創傷的,一方面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另一方面可以要求過錯方停止侵害,恢復名譽等,但是對於精神損害的認定相對物質損害比較難認定。

我國的離婚案件隨着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離婚案件的處理方式以及其他的財產分配的問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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