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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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麼?

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麼?

不會自動離婚,但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同時應當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滿兩年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就應當准予離婚,而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才應准予離婚。因為工作、學習、就醫等原因使夫妻兩地分居的,不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居”。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同意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後,發給離婚證;第二種方式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經協商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分居時間怎麼計算?

1、從感情不和或者提出離婚而因某些原因尚未離婚的男女雙方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

2、分居的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夫妻雙方通過協議離婚或者是判決離婚之後,雙方應當就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進行分割,如果雙方有孩子的,還應當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進行確定,在分割財產時,需要以男女平等原則作為基礎進行分割,但是,如果是一方明確表示放棄共同財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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