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案件冷靜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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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案件冷靜期是多久

起訴離婚案件冷靜期是多久?

訴訟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因此,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選擇起訴離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靜期,人民法院只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離婚案件進行審理,從而對婚姻關係作出相應的判決,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感情未完全破裂的,應當判決不準離婚,不同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二、起訴離婚的訴訟管轄

1、一般訴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特殊的訴訟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男女雙方選擇起訴離婚的,案件不存在任何的冷靜期。因為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自願離婚,跟訴訟離婚沒有關係,男女雙方選擇自願的,才有離婚冷靜期的限制,應當經過三十日的冷靜期,選擇訴訟離婚的,只需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沒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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