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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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後,對於協議離婚增加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施行後,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提起離婚訴訟,並達成調解,人民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可出具調解書,也可達到縮短離婚時間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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