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六年離婚女方能有什麼補償?
結婚六年後,女方在男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補償,否則只能公平平等的分割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因而在離婚時付出較多的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物質補償,想要請求補償就必須滿足要求離婚補償的條件:
①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比另一方付出得較多;
④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請求如果判決中支持了離婚補償的訴求,那麼就可以以判決申請強制執行。
二、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時有關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是基於實際的財產認定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具體的共同財產認定可以基於雙方舉證的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