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有的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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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有的分嗎?

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有的分嗎?

婚前財產離婚後女方不能夠參與分割。個人婚前財產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夠予以分割。婚後自己存的錢算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方面應注意:

1、約定優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對家庭共有財產,應先析產,確定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6、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管理、修繕、經營並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於房屋,應根據下列居停情形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系一方在婚前購置或婚後以個人財產購置,則仍應歸個人所有;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購買房屋時所享受的工齡優惠只是屬於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所取得的工資性的收益都是應當作為共同財產的。因此婚前所獲得的個人的工資獎金都是屬於個人財產,不能夠在離婚的時候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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