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有哪些程序 - 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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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有哪些程序,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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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結婚手續的時候有一定的程序要求,而要是夫妻想解除婚姻關係,辦理離婚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程序的。而協議離婚的程序還與離婚訴訟的程序不同,那到底離婚訴訟有哪些程序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離婚訴訟有哪些程序

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訴訟的經過哪些程序後才會離婚

訴訟離婚一般要經過起訴、審理、判決三個具體訴訟程序。

(一)起訴程序有以下內容:

1、當事人要審查是否符合起訴離婚的條件。該條件是: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如果原告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其親屬因氣憤打抱不平而充當原告時,則起訴主體不合格,法院則不予受理;

(2)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3)屬於受訴訟管轄。

2、口頭或書面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二)審理包括以下內容:

1、審理前的準備:

(1)送達起訴狀副本,即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離婚起訴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在受理後的五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2)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3)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4)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5)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進行證據保全。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中,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和矛盾,互相調解,達成協議的行為。調解達成協議後,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接受調解書,人民法院還得重新審理,依法判決。

3、開庭審理

4、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地點。

5、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6、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根據當事人情況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還可以提出反訴。爾後,開展法庭調查。

7、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

(三)判決

人民法院在開庭後,可根據庭審情況再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審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審判後即發判決書。

訴訟離婚的要注意相關程序,程序是訴訟離婚離不開的要素,所以當事人最好事先了解一下。要是看完了上文後還不清楚離婚訴訟有哪些程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些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需要注意,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官最後也不是一定就會做出離婚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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