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 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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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審理程序是怎樣的,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去法院起訴離婚是比較複雜的,有些當事人處理起來比較麻煩,因此往往會選擇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離婚訴訟。本文為您介紹法院起訴離婚的審理程序有哪些,讓您對法院起訴離婚的審理程序有個瞭解,以便能夠及時作出應對。

一、訴訟離婚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二、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且已無和好可能的,應會判離。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法定情形的,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夫妻雙方確實感情破裂並且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離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的,往往是因為夫妻之間就離婚相關事宜產生了糾紛,因此不得不通過法院解決。要想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的話,就必須要收集相關證據,否則的話最後的判決就有可能對自己不利。如果有需要,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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